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则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被保险人被确诊后必须存活至少30天,我们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确诊患轻症疾病前已经确诊患重大疾病,且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赔付,则我们在依照本条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少儿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成人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65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缴至18周岁;3/5/10/15/20年缴;缴费期间不超过主险的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10/15/20/30年;保至25/30/55/60/65/70/75/80周岁;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保持一致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且与主险缴费方式一致
起售保额:最低保额1万元,以1000元为单位增加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